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于8月26日对外发布。
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共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该裁量基准;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该裁量基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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