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办法》提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报刊、电视、广播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求意见,并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审议后报送本级政府,由政府或政府办公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转送本级政府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送审稿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办法》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协助审核机制,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参加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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