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税务局获悉,日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四十九号公告)发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去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也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授权地方在3%~5%的税率幅度范围内决定本地区适用税率,以及决定部分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我省近三年来契税征收情况进行结构性分析,参考其他省份特别是苏浙沪三地做法,充分征求省、市相关部门和部分重点企业意见,按照立法程序形成《决定(草案)》,报省政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决定》明确,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按照税制平移、税负不变的立法思路,该契税优惠税率目前仍然在执行,《决定》的施行不会影响个人享受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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