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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表决通过全民健身条例

来源:华商报 发布时间:2021-07-29 10:25:12

今后,在居民区跳广场舞要降低分贝了。

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和场所,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限值。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和提高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武术、秧歌、腰鼓、龙舟等具有民间特色的体育健身活动,推广各类民族民间民俗运动项目。

开展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登山、越野、穿越、超长距离跑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配备相应资格的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和场所,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限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的,应当先确定新建公共体育设施用地,调整后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适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游戏活动,寓教于乐,培养体育兴趣爱好,促进运动素养养成。

学校可以通过体育教学、组建运动会、俱乐部和兴趣小组等形式,指导学生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球类、田径以及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专项运动技能。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可以结合实际组织田径、球类等单项运动会。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应当开展日常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建立数据库,并将有关数据报体育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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