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人社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将于6月30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我省是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出台后,全国第四个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据了解,《条例》分七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对市场培育、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市场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如,为增强发展动力,专门设置“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章节,作出了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社会服务、金融支持等14条市场培育规定,全方位、多层次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针对人力资源市场领域体制机制不顺、业务边界不清、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不彻底等问题,我省对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同时,对两类机构的功能定位、管理方式、监管体制等进行了明确区分。
我省首次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写入地方性法规,同时最大限度缩减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
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条例》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三个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了规范,特别列举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11种禁止性行为,增强了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约束作用。同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了具体的监管措施,聚焦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施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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