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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公安局曝光两起事故案例

来源:中华网河南 发布时间:2024-04-16 11:52:57


(资料图)

事故案例一:

2024年02月12日15时11分左右,张某生驾驶豫Q5****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三里河办事处中店村张沟组至确泌公路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红页砖厂大门路段时,逆向与相向行驶王某伟驾驶的“新鸽”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张某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张某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道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族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张某生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案例二:

2024年02月03日15时38分左右,周某鹏驾驶鄂A5****号小型轿车沿确山县朗陵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因道路结冰,车辆侧滑至道路北侧,与沿朗陵大道由东向西邓某驾驶的豫Q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邓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周某鹏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行车安全、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周某鹏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邓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周某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键词: 确山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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