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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宁德分行违规被罚 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等|世界球精选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8-31 08:25:55

北京8月30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宁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金监罚决字〔2023〕1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存在2项违法违规事实:1.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2.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尤小娇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宁德监管分局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合计处以65万元罚款,对尤小娇给予警告。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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