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的内容有什么?
职务行为的三类定义范围:
其一,狭义职务行为,指国机关或国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这样使用职务行为概念时往往是在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特别是关于国赔偿的讨论中。
比如,民法理论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讨论,首先就会讨论到职务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也是在这个定义范围内确定了责任:“国机关或者国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使用职务行为概念,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特定,往往指具有国机关或国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的人;二是具体行为内容特殊,明确是执行公权力的行为;三是承担责任范围有明显限制,即“职务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一般只有法律上明确规定必须承担责任的才承担责任。”
其二,中义职务行为,即狭义职务行为范围外,还包含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的特点包括什么?
一是职权。即国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时空。即国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三是身份。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
四是目的标准。即国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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