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受赠房屋办理减免税有什么条件限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无偿受赠房屋在三种情况下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对办理免税手续所应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
当事双方免征个税的情况有哪些?
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文件规定,赠与双方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同时还强调,对以上第一种情形,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第二种情形,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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