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严禁垫资建设。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严禁拖欠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有关部门不得为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办理新建建筑工程的立项和有关审批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新增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规定,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