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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法院:倾心调解化纠纷 助企排忧解“薪”愁

来源:中华网河南 发布时间:2024-12-13 17:10:43

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既化解了双方矛盾,又促进了企业平稳向好发展。

原告孙某原系被告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6月孙某到被告公司面试,于2024年7月入职并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公司辞退,但公司从未支付工资。2024年9月9日,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孙某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7978.78元。孙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收案件后,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迅速与双方进行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得知孙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应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而无法及时发出工资。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组织调解。

调解中,法官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倾听双方意见,并站在双方的角度,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讲清楚孙某作为打工者的不易,敦促其尽快支付孙某工资及相应赔偿;另一方面向孙某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此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但不能同时获得两者。”同时说明该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希望孙某能够给予公司一些时间。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企业也赢得了“喘息时间”。

劳动争议纠纷,一头连着就业者,一头连着市场主体,处理不当既可能伤了劳动者的心,也可能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下一步,新野法院将始终秉持“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运用诉前调解、庭前调解等手段,将调解贯穿案件始终,在着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供稿:齐亭亭 王汉佳)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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