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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发布
消费测评附加购物链接未标“广告”将被查处
本报讯 (记者杨召奎)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其中消费测评附加购物链接未标“广告”等行为将被查处。
广告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指南》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查处下列行为: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或者明确提示)“广告”的;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对于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的;在新闻资讯、互联网视听内容等互联网信息内容流中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的;发布其他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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