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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热门:社旗法院:热恋分手后“赠与”能否要得回?

来源:中华网河南 发布时间:2023-08-18 09:54:51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长日欣喜,四季与你。卡地亚戒指、黄金手镯、名贵香水、转账红包……无疑都曾经见证了王某与张某海誓山盟的爱情。然而,当恋爱走到尽头,这些“赠与”却成了两人诉讼的焦点。王某将昔日恋人张某告上法庭,送出的礼物和转账能否要回?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与张某于2021年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某为张某购买香水、鞋子、卡地亚戒指、手表、黄金手镯等物品,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五次向张某转账33500元,金额3500至10000元不等,张某亦为王某购买鞋子、充电宝等物品。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分道扬镳。分手后,王某索要上述款项及赠与物品未果,遂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系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物交付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属于赠与,但赠与是否返还,应当区分对待,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及日常消费支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大额财物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是一方为维系恋爱关系而为的一种赠与,其赠与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时,一方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

本案中,原告赠与被告香水、鞋子、行李箱、耳机、手表、羽绒服等物品,综观原告现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上述物品均属小额财物,系原告维持恋爱关系必要的支出,属一般性质的赠与,且被告也曾为原告购买物品,被告接收原告的赠与物之后,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原告不得要求返还;原告赠与被告的戒指、手镯具有特定意义,因为戒指、手镯在婚姻关系的确立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在传统生活中,交付戒指、手镯往往象征着婚约关系的确立,而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向被告赠与具有婚约性质的戒指、手镯,意义非凡,现双方恋爱关系无法继续,原告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时价值8650元的戒指及购买时价值20500元的手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的33500元,其中一次3500元数额较小,属于一般性质的赠与,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剩余四次转账数额较大,且二人并未共同生活,不存在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行为,该转账行为已超出男女恋爱期间的正常行为,现原被告恋爱关系终结,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3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限期内向原告王某返还30000元、购买时价值8650元的戒指及购买时价值20500元的手镯。

“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恋爱期间的男女互送或单方赠与对方价值较小的礼品、礼金属于正常现象,但要在自己经济能力允许范围内采用适合的方式表达爱意,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择偶观,审慎对待终身大事,以诚相待。另一方面,爱情并非买卖,爱情理应是简单而纯粹、幸福而美好的,不该成为获利的工具。以恋爱之名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有违核心价值观,也有可能触犯法律。(供稿:焦典范)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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