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妥善化解土地纠纷,既是有效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法办案的实践需要。近日,泌阳县法院便审结一起因私自把自己亲属的坟墓埋葬于他人承包地里而引起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同村村民。2023年春节期间原告李某某回到家中,发现被告王某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母亲的坟墓埋葬在原告的承包地里,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此事,被告均未处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资料图)
法院审理
2017年8月17日,原告李某某作为户主取得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2022年12月11日,被告王某某未经原告李某某同意将其母亲埋葬于原告已经种植小麦的上述承包地内,占地约0.054亩,造成原告可耕种土地面积减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之规定,被告私自建坟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发生埋葬行为的时候,土地上已经种植小麦,因此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
参照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结合坟墓占地约0.054亩,酌定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炳勋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他人私自使用该承包土地的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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