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用第三方身份犯法吗?
网络销售是用第三方身份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属于交易欺诈的范畴,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网络销售有哪些违法行为?
网络销售的违法行为有:
1、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产品的;
4、作虚假宣传或恶意竞争的;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6、进行商业贿赂的;
7、恶意诋毁竞争者商誉的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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