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晚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进股份”或“公司”)关于向青年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称,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房提供借款,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共进股份公告截图
(相关资料图)
公告称,为增强公司活力,更好的激励和稳定公司青年人才,协助青年人才置业安居,加强公司人才团队的凝聚力,提升公司竞争力,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借贷给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员工,用于员工自住性购房。
这一借贷计划适用于公司及各事业部或控股子公司员工购买自用私人住房,申请购房借款的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及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的禁止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人。
在借款资格方面,要求员工年龄在35岁及以下,借款人必须为公司及各事业部或控股子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且入职时间满两年及以上的正式员工。被资助对象如出现违法违纪、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情形的,个人有不良信用、被银行列入黑名单、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公司认定其他不应借款情形的,不得申请借款。
住房购买城市限于中国境内员工工作所在地及临近通勤城市或员工社保购买地(限深圳、上海、北京、太仓、济南、西安、大连、惠州、东莞、昆山、苏州)。同时要求所购房为家庭首套商品房(不含自建房),购房地址限本人工作所在地或社保购买地。此外公司对于员工近两年绩效做出一定要求。
原则上可借款额度为一线城市上限不超过90万元,二线城市(即除深圳、上海和北京外城市)上限不超过60万元,最终可借款额度将结合员工的申请,以员工过往连续三年的绩效、年度收入等关键因素予以审批,以公司审批结果为准。同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最多只能向公司申请一次借款,夫妻双方均符合借款条件的家庭,只能向公司申请一次借款。
共进股份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自借款之日起三年内,员工还清借款或至少偿还至借款总额30%部分借款的,所偿还款项部分无需支付借款利息或逾期还款违约金;未偿还至借款总额30%的部分,员工应按同期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1.3倍向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借款之日开始计算。自借款之日起第四年首日开始,员工须就未偿还款项部分开始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标准为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上述借款利息员工应在第四年借款期届满时一次性向公司进行支付。如员工在第四年内提前还清借款的,则借款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但借款利息应于还清借款之日同步全额支付。如员工未能自借款之日起四年内还清借款的,则自第五年首日起,未还清款项的违约金标准为同期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利率的1.5倍,且员工同意公司有权自员工税后工资和奖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款项用于偿还借款,每月所扣款项至少为“所欠款项的十二分之一与当月应付违约金之和”,以保证公司最迟自借款之日起五年内收回全额借款及相应违约金。
此外,共进股份还对员工申请购房借款的申请审批条件、资金管理流程等要求进行详细的规定:
1、被资助员工的直系亲属需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保证的范围为《借款协议书》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公司实现债权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通知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若被资助员工在未还清借款前离职,剩余借款应在离职前一次性还清。同时,公司有权在被资助员工工资、奖金和其他补偿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偿还借款和违约金。如被资助员工未能在离职之日还清借款、借款利息(如有)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有),则自离职之日起,被资助员工须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的2倍的标准向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且公司有权随时通过合法手段及途径主张相关债权。
3、如无正当理由,被资助员工不得逾期还款,否则,除追究违约金责任外,公司将视情况采取其他法律措施追究被资助员工的法律责任。
公告称,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主要是为了减轻员工购房压力,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提升公司竞争力,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议案生效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全部为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的财务资助,占2022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9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0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未收回情况。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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