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 消费 创业 汽车 商业 房产 互联网 纵横 聚焦 快讯 热点 手机版
资讯 > 商业 >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有什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都有什么?

来源:法制法律网 发布时间:2023-05-25 11:00:08

复婚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查证件和证明材料;

3、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责任编辑:FG003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所有文章、评论、信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2013-2020  高陵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6840号-34
 

营业执照
 

联系邮箱:920 891 263@qq.com     glxc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