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根据《行诉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并审理的适用条件: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
4、限制条件,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合并审理判决书是一个还是两个?
合并审理判决书有几份如果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会分别出具判决书,与普通的判决书没有区别。原告如果是单人就给一份,如果请律师就两份。被告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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