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所有董高监都无异议的年报开篇中,都会有这样一段话:“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述的承诺意味的是责任和义务,正是这段话让部分上市公司董监高遭至行政处罚及民事索赔中。
在新证券法的威慑下,2023年的年报披露季涌出了众多董监高的不保真声明。据不完全统计,在董监高强大求生欲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后续被追责,对年报给出了“无法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涉及的上市公司多达二十多家,如电科院(300215.SZ)、*ST西发(000752.SZ)、智云股份(300097.SZ)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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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敢于向市场提示风险,相较于以往自然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不过,在董监高领取了高额薪酬的背景下,不保真声明能否成为一个以后脱责的理由?从部分不保真的年报来看,部分董监高并不是对年报本身发现了具体的问题,更像是害怕以后出问题而选择给出“不保真”的声明。
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指出,董监高应当忠实、勤勉,不能以不直接从事、不熟悉相关业务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上市公司董监高需要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依法运作和科学决策,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实施。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中,重点关注并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董监高可以采取问询财务出纳、印章管理等人员,询证公司主要客户或者业务合作方,以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必要措施,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是否避开决策程序实施过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从上述指南来看,监管部门是希望董监高在其位谋其政,切实履行法定的职责。不能在年报中,以一句不保真、不了解来推卸责任。
证券法第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既然强调了董高监应当及时准确披露信息,就应当在日常履职过程充分了解公司情况,不能等到了年报才迟迟发来一个“不保真”声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此种怠于履职的行为同样应当被追究责任。
以ST工智(000584.SZ)为例,公司在4月29日晚间才迟迟披露2022年年报,该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均出具了不保真声明,给出的理由均为:于2023年1月20日新任公司独董,要求公司尽早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供本人了解情况,但由于公司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出具较晚。故弃权。
如前文所提及的那样,既然在2023年1月20日同意任职岗位,就表明已经开始履职,怎能到了关键时刻以“不保真”来搪塞市场,“怠于履职”、“意欲脱责”的姿态表露无遗。
个人认为,真正的“不保真”声明应当向市场、向监管机构指出上市公司的问题所在,如此“卸责”方可有效。
资本市场涉及到千万个股东的利益,既然选择了丰厚的报酬,就不能一到关键时刻选择规避责任。作为监管部门而言,应当结合董监高有没有“勤勉尽责”,对虚假陈述有无过错,如无过错才可免责。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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