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 消费 创业 汽车 商业 房产 互联网 纵横 聚焦 快讯 热点 手机版
资讯 > 商业 >

银保监会:财政补贴性农险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 其他产品的上限可适当提高_天天快看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2023-04-28 16:28:06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六个部分。其中包括,明确了农业保险的精算规则,包括费率的构成、费率回溯调整和保费不足准备金评估。《规定》通过明确农业保险费率中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附加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三要素的使用,实现农业保险价格围绕风险进行有管理的浮动。《规定》将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浮动范围限制在[0.75-1.25],其他产品的浮动范围限制在[0.5-1.5],有利于农业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从费率构成来看,《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厘定农业保险费率,应当符合非寿险精算原理,严格遵循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农业保险费率标准公式为:费率=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费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目标赔付率,目标赔付率=1-附加费率。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其他产品的上限可以适当提高。

从费率回溯和纠偏方面,《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率回溯和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合理考虑大灾影响,及时调整农业保险费率。对于使用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限于费率调整系数和附加费率。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适时更新测算农业保险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建立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的常态化机制。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关键词:
责任编辑:FG003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所有文章、评论、信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2013-2020  高陵经济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005723号-14
 

营业执照
 

联系邮箱:29 59 11 57 8@qq.com     glxc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