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邯郸市的消费者石女士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反映,2019年9月,她在邱县恒基绿城楼盘购买了一套位于二楼的房屋, 2020年3月小区初步建成时,她发现房屋窗外都有围墙,便不断要求退房或换房,至今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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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女士强调,她购房时,没人向她说明这道墙的存在。
2月21日,当初向石女士销售这套房屋的邱县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承认,当时她也不知道有墙,所以未提示石女士。该项目销售经理则称,该墙合法合规,其存在与否不影响销售。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12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曾披露一起相似案件的判决,因开发商未披露商品房不利因素,最终被法院判赔15万元。
消费者投诉:
石女士介绍,她和丈夫是邱县本地农户。2019年,为把孩子送到县城上小学,他们决定在县城购买学区房。此后,他们在邱县恒基绿城楼盘通过沙盘选中了这套126平方米的户型。当时,销售人员介绍,他们选中的户型只有顶层和二层两种选择。因11栋靠近拟建商业区,且石女士有轻微恐高症状,遂决定选购11栋二层的这套房屋,并于当年9月17日签订了购房合同。
2020年3月,该楼盘初步建成,石女士意外发现,所购房屋南北两面均被一层商铺的女儿墙挡住。她随即向邱县恒基房地产反映该问题,要求退房或换房。当时的项目销售经理表示将向上级反映,但一直没有任何反馈。
据石女士提供的通话录音,直到2021年1月14日,前述销售经理仍表示“需要到工程部查看图纸确定有没有女儿墙”。2021年1月21日,该销售经理突然调离。1月29日,石女士丈夫同新销售经理通话时,对方表示,因石女士和丈夫已就此房屋贷款,所以无法为他们办理换房或退房。
2022年12月31日,邱县恒基绿城项目交房。石女士到现场实地测量确定,窗外墙体高2.25米,南北两面距离分别为6.7米、4.8米。
2023年2月22日,石女士向澎湃新闻表示,购房时,销售人员并没有介绍窗外会有墙。而且,房屋南北两面窗户外都有墙,墙高还近,感觉太压抑,所以她们一直拒绝收房。
石女士说,目前,虽然孩子已经就读楼盘附近小学,却仍需每天从村里将孩子送入城内上学。维权两年未果,家里十分痛苦。
企业回应:
2023年2月16日,销售经理在电话中建议石女士丈夫,如果不愿意住,可以收房后卖出去。
2月22日,当时向石女士推售这套房屋的销售人员承认,她直到接近交房时,和客户一同进入现场,才知道墙体的存在,故在销售时确实未提示消费者。
该项目销售经理则向澎湃新闻表示,项目当前已经竣工验收,业主所述墙体属于商铺顶饰,在当地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图纸之内,完全符合包括结构和住宅光照等在内的建筑规范;石女士认为影响视线属主观感觉。在被问及销售时是否有告知消费者该墙体存在,其强调该女儿墙合法合规,其存在与否不影响销售。其还称,因涉及银行贷款,如业主坚持退房或换房,建议走司法程序。
相似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12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曾披露一起相似案件的判决,因开发商未披露商品房不利因素,最终被法院判赔15万元。
该案件中,李影(化名)打算购买某开发商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预售的新房,参观样板房后,李影询问光线问题,销售人员告知李影询问的这套房屋北向窗外消防连廊为玻璃连廊,不影响采光和通风,还可看到北面的农田。李影便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谁料交房时,李影发现房屋北侧窗户几乎完全被实心墙体连廊(核心筒)遮挡,连廊并非玻璃连廊,无法看到北面景观,房屋北向的采光只能通过窗户与连廊之间1米左右宽度的天井来完成,十分昏暗。且整个小区只有该房屋所处楼栋存在该问题,其余楼栋都是玻璃连廊。李影称是以与其他栋房屋相同的价格购买的。开发商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恶意隐瞒重要事实,给其造成损失,其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其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明确向购房者告知核心筒具体的瑕疵及影响程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影15万元。
法院在发布该案例时介绍,《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受专业能力、客观条件等因素影响,无法查阅规划设计方案或内部机构图纸等资料;而开发商事前知悉规划设计方案,并清楚知晓消防通道、承重墙、管网线路等内部结构、附属设施和布局情况,该部分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可能影响商品房实际价值、甚至影响买受人的购买意愿。因此对于直接或间接影响商品房价值以及业主生活的不利因素,应当要求开发商向买受人负有及时披露和如实说明义务,在销售时应明确告知、主动提示业主,否则应认定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