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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慈善条例》 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楚天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1-08-31 11:48:43

湖北省慈善总会召开《湖北省慈善条例》座谈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需提前十日向民政部门报备。

个人不得自行公开募捐

在城区超市、医院、药店、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市民经常见到慈善募捐箱的身影,人们往募捐箱投钱已成参与公益慈善的一种方式。募捐箱数量由少变多,善款数额一年比一年多,它的背后,折射出市民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和支持。

条例规定,但凡个人或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今后,市民在捐款时要注意鉴别。根据规定,如果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负责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统一管理和核算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并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合作开展公开募捐,也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向社会公开合作的有关信息。

条例规定,慈善组织要加强财产管理,按照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省政府将设湖北慈善奖

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需向民政部门提前报备,并提前十日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也要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为健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以期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吸引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踊跃参与慈善事业。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款去向

对募捐行为,条例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个人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条例还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捐赠反馈机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

应急慈善物资须接受监督

条例还注重解决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中出现的一系列现实问题,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动态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相关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开展应急慈善捐赠物资的装卸、仓储、运输、分发等工作。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免税手续办理等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慈善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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