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以区域性养老机构为中心、以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为网点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条例》规定,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转型升级,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农村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
《条例》提出,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依托农村社区、中心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通过邻里互助、亲友互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养老服务,包括为留守老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提供日间助餐、助医、助行,为行动不方便的老人提供配餐、送餐、探视巡访等服务。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农村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或者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鼓励村委会将关爱老年人纳入村规民约,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依法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或者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设立医疗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