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新三板公司遭到证监会调查,不仅威胁恐吓调查人员,居然安装录音设备进行窃听,也算极为罕见的。当然等待公司和高管的是严厉的处罚。近日,证监会网站一次性挂出3份行政文书,全部针对奔腾集团及其高管人员。其中,奔腾集团因信披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等,被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董事长、董秘分别被处以30万元、10万元罚款。另外,董事长夫妇被采取顶格处罚,除违法所得“没一罚五”外,更被开出终身禁入的“红牌”。这家新三板公司和董事长夫妇,究竟发生了什么情况?
违法事实一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信息显示,奔腾集团成立于1997年,主业为各类家用电器和消费性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奔腾集团于2015年6月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大通证券;上半年实现营收8.85亿元,归母净利润0.57亿元,当前总市值为1.26亿元。
2016年12月6日,上市公司英力特发布国有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其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拟一次性整体协议转让其持有的1.55亿股(51.25%)上市公司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市价“九折”后的19.25元/股,合计金额接近30亿元。另外,受让方还需同时受让英力特煤业100%股权及相关债权。彼时,公告要求受让方在当月19日前携带“资格预审材料”到英力特集团现场报名。
公告次日和12月16日,奔腾集团董事会分别形成《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和《第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同意认购上述公司相关股权和债权。但对于这两份决议,奔腾集团均未进行披露。
违法事实二 在披露相关信息中存在误导性陈述
在议案获得批准后,2016年12月19日,奔腾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达委托行业专业人士雷某华携带资料到英力特集团申请报名参加调研。据奔腾集团提供的材料显示,在12月22日,雷某华经考察后建议放弃参与英力特集团的股权公开转让;听其建议后,奔腾集团决定不再参加英力特集团的股权公开转让,之后未再与英力特集团有过任何联系。
英力特集团也证实,2016年12月22日,奔腾集团未参加“尽调”,且后续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再没与英力特集团有任何联系。
紧接着,2017年1月3日,“放弃参与”的奔腾集团董事会却公布了一份议案:审议通过《拟在A股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议案》,公司管理层正在积极推进,寻找与公司战略契合的标的。
这说明,2016年12月22日后,奔腾集团已决定不参与竞购英力特股权,在此情况下,奔腾集团仍通过有关决议并对外公告《第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存在误导性陈述。
违法事实三 披露相关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如果说拟收购A股上市公司的内容属于“误导性陈述”,那么面对股转系统的问询函信口开河,则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记载”。
2017年1月6日,奔腾集团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问询函,问询奔腾集团2017年1月3日披露的《第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内容及“奔腾集团”股票异常波动情况。奔腾集团于当日申请停牌。
2017年2月21日,奔腾集团披露《关于〈内蒙古赤峰奔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转公司问询函〉的回复》称:奔腾集团于2017年1月6日向英力特集团发送邮件申请成为意向受让方,当日奔腾集团收到英力特集团回复邮件,通过资格预审。公司并于当天收到英力特集团邮件发送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申请停牌,上述内容与《奔腾集团情况说明》和《英力特集团情况说明》描述的事实不符。
财经观察
“蛇吞象”未遂
发布利好消息操纵市场
这三项非法事实的源头是一次未遂的“蛇吞象”交易。市场认为,这笔不存在的交易,更直接的作用是利用“似是而非”的利好消息操纵股价。
控制大量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交易操纵价格和交易量,短时间内快进快出,堪称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例。短短一周,奔腾集团董事长张某达及其夫人(时任副董事长)张某敏将公司约3元/股的股价提升近一倍。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达、张某敏合计利用9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内(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6日)共买入奔腾集团股票344.3万股,卖出66.7万股。在股票停牌后,剩余持仓277.6万股,持股市值1679.48万元。
由于新三板股票流动性本就不高,在操纵期间,账户组成交量占比在50%以上;持有非限售流动股最高比例达到71.84%,而12家做市商所持股份最低仅占1.41%。在5个交易日内,奔腾集团股价被迅速推高,2017年1月6日股价甚至在76分钟内提高了24.49%。
此次夫妇二人联手操纵共获得实际盈利70.37万元,其间奔腾集团股价从3.05元上涨至6.05元,5个交易日涨幅达到98.36%,而同期股转系统成分指数下跌0.55%,做市成分指数上涨1.4%,均有大幅背离。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证监会发布的三份文书中,“性质特别恶劣”的字样随处可见。证监会指出,该案量罚幅度合理,并给出了“顶格”处罚的原因:当事人态度蛮横,多次威胁恐吓调查人员;在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的场所内安装录音设备进行窃听;藐视执法权威,对询问过程的严肃性毫不在意,信口雌黄,频频编造谎言以求自圆其说,并向调查组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行为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