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市场消费活力,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2023年促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 〔2023〕2号),从2023年3月 31日起,在南宁市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资料图)
一、有奖发票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南宁市零售、餐饮、住宿、景区、文化艺术等行业经营者从2023年3月 1日起至2023年6月 30日止,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依法开具给个人消费者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含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抽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开奖时已经作废的普通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五)购买方与抽奖微信账户实名信息不相符的普通发票;
(六)价税合计不满10元的普通发票。
二、参与方式
个人消费者取得上述普通发票后, 自2023年4月5日起,可以通过“南宁有奖发票老友 e税通”微信小程序,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有奖发票”活动。
三、开奖方式
南宁“有奖发票”活动实行定期开奖。第一次开奖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后续按日期逢“5”对上一旬登记的发票进行开奖, 2023年7月5日为本次活动最后一次开奖。如遇节假日,开奖日期顺延至最近工作日。
四、奖项及兑付
南宁市“有奖发票”奖项以消费券形式发放,获奖者可通过“南宁市民卡惠民服务”微信小程序领取,并通过“南宁市民卡惠民服务”微信小程序在指定商家使用消费券消费。
(一)奖项设置
消费券面额为50元、 200元、 800元。
(二)消费券使用规则
1.消费券使用范围为通过兑奖平台登记并参加活动的零售、住宿、餐饮等类型商家。
2.消费券核销周期为消费券发放之日起的三十日。逾期未领取消费券、消费券领取后逾期未使用的,视为弃奖。
3.消费券限定一次性使用,在二次消费支付结算时用于抵减对应额度的消费金额。消费券金额大于当前需支付金额的,消费支付结算后剩余部分金额不再用于抵减,相应消费券即时核销。
五、存在恶意兑奖或涉嫌恶意兑奖情形的,一经发现,税务部门不再接受相关商家开出的发票或相关个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开奖。
六、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七、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商务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下载:南宁有奖发票常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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