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民杨小东,其名下房屋被征收,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临河房屋征收中心”)补偿其近309万元,但因其父母与他人有债务问题,其在房屋征收管理局的100万元款项被法院查封。“房子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是我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也是我签的,父母的债务跟我没有关系,我也不是被执行人,不能因为父母的债务,把属于我的补偿款查封了吧。”
(资料图片)
3月23日,上游新闻记者采访获悉,对于法院查封扣留100万元征收补偿款的举动,临河房屋征收中心向法院提出了异议,但该异议被临河区法院驳回,近日临河房屋征收中心又向临河区法院提出了复议。另外,杨小东也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再审。据悉,目前案涉房屋已经被拆。
▲案涉房屋被拆后的样子。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房子卖了却没有过户
上游新闻记者采访获悉,1985年,杨小东的父母建造房屋两套,其中一套在1995年6月以儿子杨小东名义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房产证号是015023,登记时杨小东年龄已满18周岁。其父母自己名下有一套房产证号是061740,该房产在2013年出售给他人。
相关司法文书载明,1998年,杨小东的父母以6万元将015023号房产卖给王某某夫妇,但是2004年7月14日,该房屋更换房产证时,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未作变更,仍为杨小东。同年7月,杨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名字也为杨小东。之后,王某某夫妇要求杨小东父母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未果,王某某夫妇于是将杨小东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2014年4月15日,巴彦淖尔中院认定,015023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杨小东,且杨小东办理了所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杨小东,在该房屋产权证未被撤销之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认定为杨小东。杨小东父母与王某某夫妇的房屋买卖关系虽然成立并有效,但由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杨小东对该房屋买卖行为并没有认可也没有追认,所以王某某夫妇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杨小东的父母要承担违约责任。
300万拆迁款中100万被查封
王某某夫妇要求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一年,2015年12月6日,临河征收服务中心、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富莲房地产公司)与杨小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对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环办回民路,房权证号为临房字第015023号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者均登记为杨小东的房屋进行拆迁征收。
之后,内蒙古富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向杨小东交付征收协议中约定的四套安置房,杨小东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16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做出案号为(2019) 内0802行初84号《行政调解书》,调解书中约定,由临河征房屋收服务中心分三次向杨小东给付3093813元征收补偿款,具体支付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前给付杨小东现金150万元; 2020年5月26日前给付杨小东现金100万元;2020年7月26日前给付杨小东现金593813元。
然而,临河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给付杨小东及其债权人209万后,剩余的100万遭到了临河区法院的查封。
债主状告杨家三人要求还债
这100万为什么被查封?还要从杨小东父母的债务说起。
杨小东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早些年,父母与董某某有借贷关系,经临河区法院判决其父母偿还董某某115万元及利息。因为父母无法偿还,董某某于是请求法院裁定扣留提取杨小东父母在临河房屋征收中心的回迁款100万元(产权登记在杨小东名下)。而作为案外人的杨小东认为执行错误,提出执行异议。之后,董某某将杨小东以及其父母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定扣留提取在临河房屋征收中心的那100万元回迁款。
2021年4月29日,临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承担还款责任的是杨小东父母,杨小东并不是董某某申请执行其父母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其次,根据杨小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产证等可以认定,杨小东作为015023号房屋所有权人。法院驳回了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董某某不服,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院,2021年8月29日,巴彦淖尔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2022年3月7日,临河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驳回了董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次从富莲房地产公司调取的有关房屋产权证号061740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扣留并提取的100万元中并没有杨小东父母的房产证号为061740的房屋补偿部分。
▲案涉房屋实际居住者王某某也有一份赔偿协议。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处房产疑似补偿了两次
法院判决还查明,被拆迁房屋(015023号房屋)一直由王某某夫妇居住且拒不搬迁,杨小东不能将上述被征拆房屋交付富莲公司,富莲房地产公司又与王某某夫妇就上述房屋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给予补偿。对此法院认为,015023号房屋已卖给王某某夫妇,且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已由王某某夫妇领取。
法院认为,富莲房地产公司另行与王某某签订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与该案无关。
对此判决董某某不服,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院。董某某认为,015023号房屋卖给了王某某夫妇,且二人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杨小东015023号房屋可领取309万元补偿款有误。
巴彦淖尔市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杨小东对涉案100万元拆迁补偿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对于富莲房地产公司与王某某夫妇就上述房屋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事,法院认为,015023号房屋已卖给王某某夫妇,且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已由王某某夫妇领取,在此情形下,杨小东主张涉案100万元是征收单位对其015023号房屋的补偿款,真实性存疑。
2022年9月,巴彦淖尔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准许执行杨小东父母在临河区房屋征收中心的回迁款100万。
不过,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证据显示,王某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虽然甲方写的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中心”,但是在协议书末尾并未见“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中心”盖章,而是盖的是“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此外也没有建设单位的名字。另外,虽然乙方是“王某某(杨小东)”,但是只有王某某的手印,并未有杨小东的手印。
此外,法院在向富莲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调查时,王维明确说明:“已按(2019)内0802行初84号行政调解书给杨小东进行了现金补偿,从拆迁协议来看,补偿款就是杨小东的,与杨小东父母无关。”
▲杨小东的补偿安置协议。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当事人准备向高院申请再审
2022年9月,巴彦淖尔二审判决之后,临河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为案外人(异议人)向临河区法院提交《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称,截至目前临河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没有属于被执行人杨小东父母的回迁补偿款。
临河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称,如法院依据巴彦淖尔中院判决书认定被查封100万元属于被执行人杨小东父母的财产而进行提取,那临河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还需依据法院做出的前述生效行政调解书继续支付杨小东100万元回迁补偿款,即临河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将对同一笔债务进行了重复给付。 所以,法院查封扣留临河区征收服务中心100万元征收补偿款不属于被执行人杨小东父母的财产,属于杨小东所有。为维护临河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提请异议。
▲法院驳回了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执行异议。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3月22日,上游新闻采访获悉,临河房屋征收中心提出异议已被临河区法院驳回,近日该中心向临河区法院提出了复议。
杨小东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对于巴彦淖尔中院判决,他已正准备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再审。他认为,巴彦淖尔市中院依据王某某与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公司签的假征收补偿协议和转款记录就武断地认为015023房子的征收补偿款已被王某某领走,进一步认定征收局账上的100万元不是杨小东的,这是错误的。首先,兴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王某某签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假的,没有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认可。其次,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足以把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的产权证书推翻,目前也没有任何一个判决书判定房权号015023的产权人不是杨小东。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所有文章、评论、信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2013-2020 高陵经济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005723号-14
联系邮箱:29 59 11 57 8@qq.com glxc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