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校友未兑现1100万元捐赠被母校起诉”的消息引发关注。网友对此看法不一,有人认为不履约应追讨,也有人认为得视情况而定,如果捐赠人破产了也情有可原。
校友承诺的捐赠没有到位,是否应该强制履行?如果捐赠人实在没钱了,又该怎么办?我国法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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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缘由
捐赠人管理基金遇到困难希望变更捐赠方式 母校称“迫不得已提起诉讼”
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宣布其90后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当时,这是中国矿业大学自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但是,因吴幽没能履行捐款承诺,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
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100万余元。2023年2月21日,吴幽“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中国矿业大学新闻网在此前报道中公布了吴幽捐款的用途,报道指出,吴幽回报母校,鼎力支持母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吴幽的捐赠用于在母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
据澎湃新闻报道,吴幽在庭上表示,其管理的基金遇到困难,希望变更捐赠方式。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则称,在接受捐赠之后,如果对拒不实际履约的行为不采取维权行动,是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放纵,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交代,“原告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诉讼。”
中国矿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高校,是教育部、应急管理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先后进入国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
>>最新进展
当事人致歉:比特币爆仓致无钱履约,会设法落实捐款
3月14日晚,吴幽在社交媒体出镜致歉并回应此事称,当初捐赠未履行是因为签合约后不久,比特币合约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之后名下基金所投项目出现流动性危机,他个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难中,最终导致无钱履约。他还表示:“我会坚定不移地履行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的捐赠款落实到位。”
3月15日,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宋学锋接受媒体采访称:“现在仍在协商中,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后面如果能调解成功也可以。”
>>网友看法
有人支持追讨 也有人表示理解
对于此事,网友看法不一。
nhfvv:说了捐赠,名声有了,这样的事不可取。
灵巧明月Sd:2019年4月新冠疫情还没有开始呢,随之而来的3年疫情,也不能怪人家钱拿不出来,计划没有变化快。
淮海大地:既然签署的捐赠协议,就应该履行,必须追讨。
民间逸事:这要看情况,要是他破产了,难道还要人家卖血捐款吗?
豁达水在瓶:典型的给母校抹黑,母校也是翻脸无情。
>>律师观点
那么,校友承诺的捐赠没有到位,能否强制履行?如果捐赠人实在没钱了,又该怎么办?华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律师。
观点一:该笔捐赠依法不得撤销
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立锋说,校友该不该履行捐赠承诺、母校就对方未履行承诺可不可以起诉,我国法律早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同时,《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依据法律规定,捐赠人吴幽的捐赠属于依法不得撤销行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受赠人中国矿业大学未收到该笔捐赠,可以向吴幽请求交付,如果吴幽拒不交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捐赠人应履行承诺,受赠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静说,赠与合同本身属于一种施惠行为,所以普通的赠与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都是可以撤销的,但这种撤销是有限制的,而限制中就包括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案件中,吴幽捐赠给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款项备注用途即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如果吴幽未履行,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因此,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从法律上,确实有提起诉讼要求吴幽履行的权利。
观点二: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可不再履行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据吴幽称,他管理的基金,遇到了很多困难,希望变更捐赠方式。通俗来说,捐赠人没钱了还需要捐吗?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慈善法》也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张立锋认为,吴幽的实际经济情况真如庭上所述,那么他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确实显著恶化,已经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正常生活,并向民政部门报告以及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才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不能抛开自身实际经济情况私自决定是否履行捐赠义务。
“公益性质的捐赠也有一种豁免情形,即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谢静说,假设捐赠人确实符合豁免情形,是可以递交申请报告并向社会做公开说明的。根据公开信息,吴幽已因自身违约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且被限制高消费,而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目前依旧未拿到捐赠款项。未来关于校友捐赠问题,或许各学校对于捐赠款项到账与公开宣传时间的安排会有更多的考量。
观点三:受赠人接受捐赠后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受赠人在接受捐赠财产之后,并不是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而是需要接受监管,严格规范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不可以擅自决定,否则会失去对捐赠财产的管理权。”张立锋说,捐赠人与受赠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捐赠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需履行自己的义务,受赠人未收到捐赠财产可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到捐赠财产之后应严格规范性质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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