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20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管昕)上海一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引发纠纷的事件,一段时间以来频上热搜。事情基本事实是这样的:2022年6月,上海陈先生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在小区楼下故意推倒,损失16000多元。事后,老人态度强硬拒不赔偿,老人的监护人避而不见,陈先生坚决维权引发关注。2023年1月24日,该老人去世。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终止案件审理。
近日,收到刑事裁定书的陈先生表示,将对其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这再度引发网络争议。车主坚持维权,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陈先生该不该继续索赔?他最终能否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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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5日,来上海第二年的陈先生迎来了一次新的搬家,当天下午,他把摩托车停在楼下,晚上收拾完房间出来,却发现摩托车倒在了地上。
陈先生说:“我把摩托车停在楼栋门口规划停电动车的区域,然后就上楼收拾房间了,晚上8:00左右,收拾完我的房间,透过窗口,看到我的摩托车已经倒在地上了,然后我就下楼查看,第一时间采取了报警、拍照,发现楼栋门口是有监控的。当天晚上我没有查到,直到第二天早上我才查到监控。”
据陈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2022年6月25日17时56分,一位左手挎着红色袋子的老妇人蹒跚踱步经过,看到陈先生的摩托车后,缓慢上前使劲将摩托车推倒,随后离开。
陈先生说:“我的摩托车停在那里好好的,也没有挡老人的路,她是故意绕过去推我的车,而且是推了两次,用力才把车推倒的。”
摩托车行的鉴定显示,陈先生摩托车的车损达16000余元。陈先生试图找老人赔偿,但对方态度强硬,拒不赔偿。已报警的陈先生,在片警的带领下,与老人的沟通也并不理想。
修车行对陈先生受损的摩托车进行了维修估价(受访者供图)
相关视频显示,警方多次来到老人家里调解,但老人态度强硬,拒绝赔偿。
陈先生:是你推的?
老人:不要紧。
陈先生:为什么?
老人:这是我家不是你家,这是我家,不是你家。
片警:外面不是你家,外面是马路,知道吧,阿姨!但是人家车放那,你不该去推,知道吧。
老人:肯定还要。
片警:你知道你找多大麻烦吗?
陈先生说,片警曾劝慰他,老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
陈先生:民警带我去的时候,我全程都没有讲话,她态度一直特别恶劣,我只在旁边录像,她从里面把我赶到外面,一直在骂我。
事发两周后,陈先生决定从该小区搬走。
而作为监护人,老人的儿子始终拒不露面。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诉诸法律。
陈先生表示:“人不可能不犯错,但是犯错之后必须首先要拿出一个态度,这么长时间(七八个月),我一直寻求和她监护人谈话,但是监护人一直避而不见,至今也没有露面。”
记者通过多种渠道联系涉案老人亲属,均未能成功。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显示,故意推倒摩托车的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此外,公安机关分两次鉴定的摩托车损失价格为9547元。
上海浦东新区公安机关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受访者供图)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涉案老人陆某某今年65岁,检察机关曾以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于2023年1月24日死亡,依法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就检察机关的公诉出具刑事裁定书依法终止审理(受访者供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表示,本案中,此前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公诉。这说明有证据证明老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谢澍表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就本案而言,涉案行为与一般民事意义上损毁财物存在的主要区别,在于损毁财物的价值以及是否存在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昨天(19日),陈先生对记者表示,近日将对老人的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
陈先生说:“我的维权成本已远远超过我的实际损失。之前我的目的不是赔偿多少钱,我要的就是法律还我一个公道。我之前第一诉求是追究老人的刑事责任,这个判决结果对我是比较有意义的。”
在维权的同时,陈先生也选择在网上公开监控视频,没想到事件一度登上热搜,有支持他的人,也有认为他太过较真,没必要和老人过不去的人。近日,他在社交媒体上公布继续提起民事诉讼的决定,引来不少“人都不在了怎么还要计较”的质疑声。
陈先生说:“我们应该拒绝道德绑架,当我们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还是需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分析认为,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晰。
“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因损坏他人财物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老人自己有财产,则首先应当从这部分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所以说,即便老人去世,也不影响受害一方的诉权。”窦冬辰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表示,陈先生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具备法律依据,即便社会上对此做法有一些争议,单从法律上看,是否提起民事诉讼,是其个人的选择。
谢澍说:“权益遭到损害后要求赔偿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不能要求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就放弃相应的权利,社会舆论有时候会有偏向性,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陈先生是在争取自己的利益,所以就本案而言,他提起诉讼争取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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