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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左某某(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的犯罪工具及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左某某从网上购买了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散装减肥胶囊,将其包装成“DONA’S燃脂素”减肥产品予以销售。同年7月,左某某在明知其购买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后,仍继续从网上购买散装减肥胶囊并包装成“DONA’S燃脂素”减肥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向蒋某某、宋某某等人批发销售,并向徐某某、蔡某某等90余人零售,非法获利60万元。
2022年3月29日,左某某被涪陵区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减肥胶囊若干。经鉴定,从左某某处查获的减肥胶囊以及蒋某某等购买者提供的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使用后会增加心血管风险、引起神经紊乱,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停止其制剂及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左某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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