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缴费12月20日就是最后一天了。为什么一定要参加医保?已经缴纳了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12月19日,记者采访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特地整理了一份参保西安市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的待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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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1.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具体支付标准比例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门诊部就诊,居民个人支付比例3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
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居民个人支付比例 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60%。
参保大学生在待遇享受期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支付,一个年度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2.门诊“两病”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每人400元、600元,同时确诊为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600元。统一支付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
需要注意:“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与门诊统筹政策可同步享受,但不能重复报销。患有“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的城乡居民,未达到我市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可以申请享受“门诊两病”待遇。
3.门诊急救抢救
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包括,凡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
门诊紧急抢救病种的医疗费,按住院费用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44种,在具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初次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通过后,于认定通过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复审认定通过的,连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符合西安市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规定和特殊病种适应症条件的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门诊特殊药品待遇
符合西安市特殊药品政策规定和特殊药品适应症条件的参保居民,使用特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参保居民个人按5%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60%比例进行报销。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级别和分级诊疗要求按规定支付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50元,支付比例80%。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支付比例70%。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60%。
在三级特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支付比例50%。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需要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进一步保障。
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不设封顶线。
●医疗救助
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救助。
生病就医,医保少不了。西安市医疗保障局提醒大家,要想用医保报销,享受以上待遇,就得保证自己在参保状态中,这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事情。如果停保了就无法享受医保的报销待遇,赶上生病去医院就得全部自己掏钱。城乡居民医保的费用一年缴一次,一次保障一年,只有缴纳了费用次年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因此,居民一定要抓紧时间缴纳费用。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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