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7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渊介绍,此次修订实现了全覆盖、全链条、全方位,即将燃气管理规范从管道燃气经营拓展到瓶装液化天然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细化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供气责任和安全用气服务保障责任,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责任,加强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筑牢全链条安全防线;加强市政燃气管道及其周边范围的安全保护要求,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各方的保护责任,明确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维修责任,全方位保障安全有序运行。
据介绍,《条例》共八章58条,主要规定了燃气规划与建设管理、燃气安全管理、燃气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段宝燕介绍,《条例》特别针对燃气使用便民惠民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在燃气使用方面,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提供智能计量表,并为缴费、充值等提供方便;燃气器具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装、维修服务。在燃气费用方面,规定在燃气管网更新改造中,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在燃气价格管理方面,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在燃气供应质量方面,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热值、成分、压力、充装量、嗅味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燃气质量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燃气安全使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条例》对安全使用举措也有所强化,围绕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管道及户内设施的更新改造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制度设计。例如,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以及经过安全评估存在隐患的燃气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为防止管道居民用户因煤气泄漏导致中毒事件的发生,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居民及商业用户供应人工煤气;燃气用户应当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或者定时过流切断阀、符合安全规定的灶具连接用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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