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1年7月24日15时4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472号,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氏婚纱公司)拍摄基地李氏婚纱梦想城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25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6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700余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2021年7月24日15时40分许,李氏婚纱梦想城二楼“婚礼现场”摄影棚上部照明线路漏电击穿其穿线蛇皮金属管,引燃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所致。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李氏婚纱公司违规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进行改扩建及采用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有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1.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两违”清查行动中,未发现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的问题隐患,排查隐患工作有缺失。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跟踪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未达到闭环管理要求;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不深入,未摸清违法、违章建筑底数,日常检查中长期未发现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违法改扩建行为;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指导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
2.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缺乏协调指导;所属规划部门对李氏婚纱梦想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扩建问题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所属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违建排查治理工作跟踪调度不及时,对企业违规装修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不力;所属商务部门对婚纱摄影类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缺位。
3.长春市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净月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公安派出所、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问题失察。
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公安机关
(1)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净月大街派出所。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仅限于口头询问和提醒,对李氏婚纱梦想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力。
(2)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力,对派出所监督检查李氏婚纱梦想城不力问题失察。
(3)长春市公安局。对公安派出所及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问题失察。
2.规划部门
(4)原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局(现净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只对经过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的建设项目疏于检查和管理,对李氏婚纱梦想城未经许可擅自改扩建问题失察漏管。
3.城市管理部门
(5)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拆违工作推进不力,对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工作存在漏洞,导致李氏婚纱梦想城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4.商务部门
(6)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和国际合作局。未将婚纱摄影类纳入行业管理范围,未指导、督促婚纱摄影类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消防救援机构
(7)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2018年7月,在李氏婚纱梦想城建设期间,对核查举报李氏婚纱梦想城“没有任何消防手续,没有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时不全面、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制止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的违法问题;在2020年6月和2021年3月两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单人执法问题,漏查李氏婚纱梦想城隐患整改事项,未督促李氏婚纱梦想城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辖区派出所日常消防检查工作指导不力。
(8)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指导辖区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问题失察。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邹兆春,
男,51岁,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长春市宽城区政协常委,李氏婚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博大东方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建筑法》《消防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进行改扩建;建设中委托无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改扩建;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企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张艳红,
女,31岁,邹兆春妻子,李氏婚纱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实际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未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缺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员工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3.隋忠孝,
男,39岁,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平面规划设计及施工现场管理人(不含摄影棚)。个人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平面设计,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师资格,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安全疏散通道、防火分区、消防设施布设和选用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4.马亮,
男,40岁,摩玛嘉颂公司和摩玛世纪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设计及摄影棚施工工程实际负责人。违反《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司不具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设计、施工工程,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5.朱玉波,
男,47岁,李氏婚纱公司电工,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水、电、暖、空调等施工现场负责人,配电系统日常维护保养负责人。在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期间,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无相关电气设计文件进行电气施工,设备选用及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在配电系统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摄影棚区域电气线路存在的风险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6.刘岩,
男,35岁,摩玛嘉颂公司行政主创设计总监,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设计负责人。违反《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师资格,从事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设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在平面规划布置、材料选用上没有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方面的要求,致使按装修设计施工图施工后,造成安全疏散通道、防火分区、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方面,多项违反消防安全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设计标准,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7.宁博,
女,37岁,李氏婚纱公司李氏婚纱梦想城店长,负责李氏婚纱梦想城全面工作,对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隐患,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8.徐利,
女,43岁,李氏婚纱公司行政部主管,负责财务、人事、后勤工作,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9.蒋辉辉,
男,34岁,参与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施工。个人违规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影棚隔墙、吊顶、电气线路敷设施工,在无相关电气设计文件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气施工作业[22]。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二)有关企业其他人员
刘小二,
男,38岁,昊合硕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氏婚纱梦想城建筑顶棚内保温工程材料提供者及施工负责人。违反《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无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顶棚内保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采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未核查其燃烧性能等级,以承诺达到B1级销售并施工,同时未做防火保护层,致使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四)对有关企业及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
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由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处以罚款。建议由长春市政府依法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2.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3.大连摩玛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4.长春昊合硕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长春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5.邹兆春。
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由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处以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摄影服务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编辑:王蜀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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