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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已上报领导 尽快回复

来源:华商网 发布时间:2022-04-23 09:18:03

华商网讯(记者 何媛 赵嘉琨)在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上班十多年多原单位没交过社保,突然被清退后原单位也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劳动仲裁后原单位不服裁决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败诉后,原单位却拒不执行判决结果,这让郑先生和卢先生等人十分郁闷。

上班十几年突然被清退 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给予经济补偿

前几日,华商网接到西安市长安区市民郑先生反映,自己2012年3月1日入职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做交通协助工作,在职期间一直正常上班,结果2019年,单位根据《编外人员清理清退工作方案》将郑先生列入了清退名单,2021年5月,郑先生离职。

郑先生告诉记者,和他一样被清退的还有十几名同事。他们岗位有所不同,但都在长安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上班期间单位一直没给大家交社保,清退的时候也没提过任何经济补偿以及社保补缴,这让大家难以接受。2021年3月,该管理所和其他几个机构整合组建成了如今的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同事何先生和卢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两个也是被清退的临聘人员,两人上班上了十六、七年,最后也没拿到经济补偿,十几年的社保也没有着落。

无奈之下,几个同事一起向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郑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裁决书裁决原单位为自己补缴社保,同时要求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带薪年假工资、失业保险待遇等总计五万六千余元。何先生、卢先生的仲裁结果也是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相应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是原单位不认可这个结果,并且将郑先生等人上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单位不服裁决上诉 法院判原单位败诉

根据郑先生等人提供的法院判决书显示,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认为,单位按照《西安市长安区编外人员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规定清理郑先生等人,属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所以卢先生等人的经济补偿金不应该得到支持,同时不为郑先生等人补缴在职期间社保,要求他们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费。

记者查看何先生向和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上曾注明何先生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全勤奖和420元保险费。何先生告诉记者,单位认为他们的社保费已经包含在工资内发放了,所以不存在不交社保的情况,上诉的时候要求他们退还这笔社保费。何先生还说,单位的合同也是“有时候签,有时候不签。”

法院审理认为,郑先生等人因政府文件被辞退,可视为原单位向郑先生等人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依法应向郑先生等人支付经济补偿,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结合工作年限,郑先生等人对裁决书裁决的经济补偿金额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确认,不支持原单位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判决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郑先生等人经济赔偿。


原单位拒不执行判决结果 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称会上报领导处理

郑先生说,打官司的时候,他们几个员工合资请了律师辩护,没想到官司打赢后,原单位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这让他们几个人实在是没办法。

何先生说,判决结果出来后,他们还去单位找了人事科的领导,但是人事科一直让等着。“现在,我们连单位的门都进不去了,也没有人搭理我们。”

4月20日,华商网记者和郑先生等人一起来到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一位白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郑先生等人的问题,属于原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在领导不在单位,他们会尽快上报领导,争取早日解决。白先生说:“我们单位也是去年刚成立,具体的情况我们暂时不是很清楚,明天向领导汇报后,会尽快给出回复。”

4月21日,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和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回电称,已于当日上午将相关采访函递交给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还需要和主管领导商议此事,之后才能给出回复。华商网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来源:华商网
关键词: 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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