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的儿子在池边玩耍不幸溺亡,父母将未满4岁的玩伴和当地村委会诉至法庭,索赔损失计128万余元。
4月22日,澎湃新闻从浙江海宁市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准许被告村委会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原告2万元,判决已生效。
2018年9月,张某夫妇带着刚出生的幼子小张到海宁务工,租住许村镇某村,距出租屋约250米处有个废弃池塘。2020年11月3日9时许,邻家未满4岁的小黄与2岁的小张到池塘边玩。过了一会,小黄发现小张不见,喊“小弟弟”并寻找。当日10点多,小黄到小张住处告知张某“小弟弟”不见了,张某在附近没找到,11点多再次寻找未果。小黄回家后又与其母一起寻找,也没结果。
事发池塘
当日下午,小张母亲报警,民警在池塘西北角发现漂浮的小张,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夫妇认为,小黄在小张落水后未及时呼救,且池塘属公共场所,村委会作为管理人疏于采取安全措施,无人监管,且无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小张溺水而亡,将村委会、小黄及其监护人诉至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28万余元。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夫妇作为小张监护人,应对租住房屋附近的环境、潜在的危险等有一定认识,但未能尽到教育、监护之责,任由小张在池塘边玩耍,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时小黄不满4周岁,与小张结伴至池塘边玩耍,并未看见小张落水,在发现小张不见后即呼叫“小弟弟”并寻找,又告知小张父母,回家后与母亲再次寻找,已尽到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适应的救助义务,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池塘是天然池塘及废弃池塘,并非法定公共场所,村委会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次,池塘封闭性较强,水浑浊、肮脏,一般人不会靠近,村委会虽不负安全保障义务,但已采取用水泥板、砖块阻挡等措施,故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王蜀周秦
所有文章、评论、信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2013-2020 高陵经济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005723号-14
联系邮箱:29 59 11 57 8@qq.com glxc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