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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子还未摆摊就被城管收走货物 围观市民拍视频却引发冲突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发布时间:2022-04-16 08:37:17

一女子经常在西安市未央路龙首原地铁站口摆摊卖小物件,4月12日,当城管在该处针对占道经营执法时,收走了她放在车子上未摆摊的货物。女子认为,自己未摆摊却遭到执法暂扣,围观市民用手机拍摄时与城管发生冲突……

这事城管也觉得冤,认为整治占道经营属于正常执法,本来只是想让女子写保证书便归还货物,没想到竟遭到围观群众起哄。

当事女子:这次没摆摊 推车上的物品被城管扣了

家住未央路龙首村附近的段女士二十来岁,闲时会从批发市场进一些小物件,在龙首原地铁站外摆地摊。“就是卖一些小发卡、指甲刀之类的小物件。4月12日下午4时左右,我打算从工作室把装这些小物件的箱子带回住处。箱子放在楼下推车上,我去商店买了瓶水,回来就看到城管过来执法,要收走我的箱子。”段女士称,“当时我根本就没摆摊,箱子都没打开,这些箱子属于我的个人物品,城管凭什么要把我的东西扣走?”

段女士再三强调,城管执法时,自己未从事经营活动。箱子只是放在路边车子上都没打开,执法人员无权扣她的东西。

围观市民:就是觉得大家不容易 想劝劝却引起冲突

一名事发时的围观市民向华商报记者证实了段女士的说法。“那个女孩没有摆摊,城管却要扣人家的东西。”该市民说,“我五十多岁了,看不过去就上前说了几句,意思是小姑娘不容易,让城管算了,毕竟人家当时也没有摆摊,谁知一名执法人员气势汹汹地冲我喊‘关你啥事’,然后狠狠地伸手推了我一把。”

至于该女士当时是拉着货物准备在这摆摊,还是准备把货物拉走,该市民称并不知情,只知道当时该女子未从事经营活动。城管执法人员推这名市民的过程被其他围观市民拍了下来。视频中,有人喊道:“城管打人了。”

城管回应:女子不配合执法 有围观市民拍视频起哄

4月15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了此次3名执法人员的单位——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涉事执法中队一负责人对华商报记者表示:“该女子多次在龙首原地铁站口摆摊,12日下午我们执法人员在该处暂扣了她的货物,要求她到队里接受处理,其实就是让她回队里写一封保证书后就归还。可谁知该女子情绪激动,现场躺在地上说我们是暴力执法,后来回队里甚至砸碎执法人员陶瓷杯割腕自残。”该负责人向记者提供的一段执法视频显示,该女子确实情绪激动,在未和执法人员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下倒地。此外,视频中,一名女性执法人员多次解释不会要她的货物,只是希望她配合执法,回队里写一封保证书后便会归还货物。

“当时围观市民拍视频起哄,其中一名围观市民没戴好口罩和我执法人员交涉,期间唾沫乱喷,我执法人员将他推开。”该中队一负责人无奈地说,“我们对未央路占道经营进行执法,也是为了保护城市秩序,也理解这些小商贩的难处,我们也不处罚,只是希望他们写保证书以后不会再占道摆摊,可商贩们不配合,污蔑我们暴力执法甚至引起围观市民拍摄起哄。有时候我们也很难做。”

律师观点

城管可对长期摆摊者进行处罚 但无权扣留本次未摆摊货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商贩违法占道经营,城管有权对商贩作出行政处罚。

本事件中,如果城管持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商贩之前长期占道经营,那么城管有权对该商贩作出行政处罚。又因该商贩本次携带的货物还未摆摊,应视为该商贩这次还未违法占道经营,所以城管不得以扣押本次未摆摊的货物作为处罚,而城管对该商贩处罚,完全可采取其他方式,比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城管有权要求摆摊者携带货物前往执法队接受处罚

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兴茂律师表示:“城管执法人员有权对占道经营的商户进行执法。其次,如果有证据表明该女子长期在此处占道经营,即便执法当日该女子未摆摊,城管仍有权利要求商贩携带货物一同前往执法队接受处罚。商贩应当配合执法人员执法。但是城管执法人员无权扣留该商贩的货物。”

如本次无占道经营 城管无权处罚但可追究之前违法行为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表示,如果无法证明该女子此次从事占道经营,则城管无权对此次该女子搬运货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该女子曾长期在此占道经营,城管可就之前该女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自媒体时代 执法人员应有勇气、有自信在镜头下执法

赵良善表示,拍摄城管执法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城管要敢于在镜头下执法、在阳光下执法,这样有利于公民行使对公权的监督权,更利于促使城管公平公正文明执法。

“当下是自媒体时代,手机摄像高度普及,执法人员无法遮挡住所有的镜头,所以我们的执法人员应该习惯在镜头下执法,更应该有勇气、有自信在镜头下执法,但拍摄者不能干扰执法人员执法。”张允光说,“拍摄者有权发布拍摄内容,但是如果拍摄者或发布者存在断章取义、扭曲事实,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华商报记者 谢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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