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设收入线门槛,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十四五期间,西安将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约30万套(间),其中2021年~2022年共筹集11万套(间)。
西安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赁运营企业可持续、租户可负担的原则,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具体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定期发布。
西安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将根据人口流入、产业布局和土地资源,科学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同时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公租房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供应,在做好公租房保障的基础上,可将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统筹使用,实行差别化租金。现有公租房轮候家庭中的新市民、青年人可优先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提出将给与土地、流程审批、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及金融支持等政策。
其中,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用地计划,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20%;在每年第一批集中供地时优先供应、应保尽保,未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区县、开发区,不得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新供应土地应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大型公交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地铁沿线周边综合用地及公交场站上盖物业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放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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