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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2月16日开庭 当事双方回应涉案细节

来源:荔枝新闻 发布时间:2022-02-12 21:03:14

2月16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现用名: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将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刘鑫本人有可能参加庭审。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刘鑫在江歌遇害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判令其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上诉人刘鑫收到的法院传票 受访者供图。

一审宣判后,江秋莲表示接受判决,并决定将赔偿款悉数捐出给失学女童。刘鑫赶在上诉期限的末尾提交了上诉状,列举六大上诉理由,包括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江歌的父亲)、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歌遇害案发生后不久,刘鑫与江秋莲曾在网络上持续对峙。2019年12月22日,微博关闭刘鑫微博账号,公告称该账号存在通过私信、点赞等形式消费并攻击被害人(江歌)家属的行为。同年10月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2021年4月,该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无论是一审庭审现场还是宣判现场,刘鑫都没有露面,也鲜有发声。一审败诉后,刘鑫上诉并为自己辩解。

刘鑫对荔枝新闻说:

“绝对没有故意锁门不让三叔进来,绝对不存在我把三叔推出门”“对江歌的不幸遇害感到伤心和痛苦” “希望通过二审法院,还原事实真相,从而化解我和三叔妈妈的矛盾”。

江秋莲向荔枝新闻表示自己将积极应诉,

“二审我不需要做什么准备,她的上诉状内容自相矛盾。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那是因为我们有扎实的证据。这一切,对方狡辩没有用,(如有异议)她拿出扎实的证据推翻一审判决吧。”

随着刘鑫提起上诉,这起长达两年的诉讼陷入新的拉锯之中。当事双方的境遇、双方对于江歌遇害案细节的争论再次引发关注。

江歌遇害后的1900余个日夜

除夕当天,母亲江秋莲为江歌准备的年饭。

“我一直非常非常后悔为什么会认识陈世峰,给三叔带来了这样惨痛的灾难,想到三叔就非常难过”,在江歌不幸遇害后的几年里,刘鑫说自己成了大家口中的恶人,持续的网络暴力影响着她的现实生活,“我这个人几乎是社会性死亡了,根本无法出去工作”“不想见人,出门怕被人认出来,被人指指点点,所以这五年,我几乎闭门不出,给家里造成了经济负担,我也感觉非常对不起父母”。

刘鑫在叙述中,始终将江歌称为“三叔”,她说这是同寝室的人对江歌的爱称,江歌性格开朗,为人仗义,对自己也照顾有加。“如果这事能重来,我宁可遭遇不测的人是我”。

江歌遇害后,刘鑫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降至冰点。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6年得知江歌遇害之初,江秋莲通过微博发声,呼吁在日留学生敦促警方破案,并向加她微信的陌生好友表示怀疑凶手是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为征集更多线索,江秋莲在微信上透露了刘鑫的名字与照片。

与此同时,江秋莲不断尝试向刘鑫询问有关女儿的情况,但鲜少得到正面回应。另一边网上对于刘鑫的指责和质疑正在蔓延,得知这一情况后,刘鑫曾向江秋莲发微信表示自己每天都在尽全力配合警察调查,江母在网上散布信息的做法对自己造成了伤害。

此后两百天里,双方始终未见面。2017年5月,江秋莲在网上曝光了刘鑫全家的个人信息和照片,刘鑫主动联系了她。三个月后在媒体的见证下,二人在案发后第一次见面。

“三叔妈妈对我的误解,也令我非常难受,那种憋屈的感觉,无法形容”,刘鑫说。另一边,一审判决书提到,刘鑫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伤害了江秋莲的感情。

对此刘鑫回应称,当时自己陷入舆论风暴, 感到绝望。此时有人接她称愿意提供帮助,于是刘鑫便将账号交由对方管理。

刘鑫同时表示,在江歌出事后两个多月的2017年春节期间,她曾尝试上门找江秋莲,意图面对面化解矛盾,但去了两次家里都没人开门,随后找到村支书,希望对方能从中调解。

江秋莲否认了刘鑫两次登门的说法,“江歌被害,我回国后每天在家,就没看见刘家一个人登门。”“2017年8月23日见面,她说要来看我呀,我问多长时间来看我一次?她一次也没有来。”“刘鑫这五年多所做的有目共睹,不是她说几句就能够推翻的。”

此次上诉,刘鑫称希望“通过二审法院,还原事实真相,从而化解我和三叔妈妈的矛盾。我认为,三叔妈妈一定也是追求事实的真相!”

在江秋莲看来,双方已没有缓和的可能性,“我给过刘鑫无数次机会,她所做的决定了事情必然走到这一步。”

自从江歌遇害那天起,江秋莲的生活就被彻底改变了,诉讼几乎成为她的全部。

一月末临春节,江秋莲生了一场病,在身体感到好些之后,她开始在网上取证,准备继续起诉。她同时经营着一间网店,除了满足日常开销外,更重要的便是为诉讼增加经济储备。

除了与刘鑫的诉讼外,江秋莲仍有多起涉网络侵权的民事诉讼和涉侮辱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案件在进行中,对象是那些她认为曾在网络公开侮辱污蔑江歌的人。

“我没有保护好江歌的生命,我不能再任人给江歌泼脏水。这是一个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江秋莲说。

判决争议1:刘鑫是否先进屋并将门锁闭

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认定,案发当晚(2016年11月3日)零时许,江歌与刘鑫在地铁站出口汇合并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走在前面的刘鑫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

刘鑫否认将门锁闭,其上诉状提出,罪犯陈世峰所说的“刘鑫把江歌推出门外,把门锁闭”为其单方陈述,在未有其他新证据佐证的前提下,就作为认定对刘鑫如此不利事实的证据,明显错误。

上诉状称,当晚零时13分许,刘鑫与江歌到达公寓楼下。刘鑫因裤子脏了要换裤子,先上楼开门,进房后门闭合。江歌因还要看邮箱,整理雨伞,没有立刻进屋。

刘鑫告诉荔枝新闻,案发时,自己听到门外传来“啊”的疑似江歌的叫声,便提起换到一半的裤子前去开门,在将门推开了一点点后,就被反推回来关上了。“之后,我又连续推了两次都没有推开,而且是那种被堵得死死的完全推不开的状态。那个时候的第一反应就是门被人从外面锁了。”同时她补充道,公寓的门是向外开的,且用钥匙能从门外上锁。

而早前江秋莲代理律师曾公开对媒体表示,当晚零时12分许,江歌与刘鑫最后出现在公寓附的摄像头视野中,此时距离江歌家仅有210米,根据两人步行速度推算,零时15分左右江歌与刘鑫到达公寓门口,刘鑫先行上楼,江歌紧随其后,刘鑫初次报警的录音时间显示为零时16分,一分钟的时间内刘鑫几乎没有可能完成自述的一系列动作。

江秋莲代理律师还提到,根据在日本现场的实地勘察,江歌公寓的门可以用钥匙从屋外上锁,也可以从屋内上锁。日本警方现场取证发现,江歌邮箱中的信件并未取出,且江歌的钥匙处于其黑色双肩包的底层,该双肩包闭锁着拉链位于血泊中。律师认为,案发时江歌并没有时间将钥匙取出开门,随后再将钥匙放回包中并拉上拉链。

刘鑫一并否认了她与江歌及陈世峰三人在公寓过道相遇并发生争执的论述。上诉状引用江秋莲方提供的日本法庭的判断总结对此进行说明,即“……被告人从自己的住所拿着替换衣服和刀器,来到原女友住处亦即案发公寓(被害人居住处),在公寓外楼道等待原女友回来。但是原女友与被害人一起回来且先一个进入了被害人住处,被告人因而没能见到原女友……”

刘鑫同时引用公寓隔壁邻居证词未提及争吵声进行证明。该邻居的证言称,案发当晚只听到门外过道传来2人以上脚步声、叫声、一人快步远去的走路声及一名女生报警说“姐姐有危险”“快来人”等声音。

而对于邻居说事发时起先听到2人以上的跑步声,刘鑫解释说:“邻居的证词里说的是听到2个以上的脚步声,我想是三叔和陈世峰的,我上楼的时候是一个人,三叔上楼之后陈世峰才很快冲下来,他们的脚步声应该是离得最的。应该不包括我的脚步声,但是我不知道邻居有没有听到我上楼。”

判决争议2:刘鑫是否未尽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

刘鑫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

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双方形成一定的救助关系。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刘鑫对江歌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刘鑫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

刘鑫在上诉状中辩驳道,案发当晚陈世峰事先等在江歌居住的公寓楼内,但刘鑫与江歌都不知道自己处于危险之中,且江歌对刘鑫与陈世峰之间的感情纠纷情况是明确知晓的。

上诉状列举了事发前2个月的2016年9月1日刘鑫与江歌的聊天记录,其中刘鑫说:“看到他(陈世峰)都害怕,真是浑身颤抖”、“好怕他(陈世峰)会不会突然出现拿着刀与我同归于尽”。“尽管语言交流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向江歌告诉了罪犯陈世峰的详细情况,但这一聊天记录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上诉人如实向江歌进行过告知和提醒。”同时刘鑫还以事发八小时前江歌与陈世峰在公寓门外发生的争执,以及江歌在事发当晚11点通过微信询问刘鑫“对方(陈世峰)还跟着你吗?”等情况意图作出进一步证明。

上诉状同时提出,在未要求江歌在地铁口等待的前提下,江歌已主动在等刘鑫。2016年11月2日晚9:11分,与朋友在一起的江歌给刘鑫发信息说:“这边结束了,你在打工呢,你结束告诉我吧”。期间江歌于晚10时左右乘坐地铁回家,10点38分左右在家附的车站下车,期间未收到刘鑫的回复。当晚11点6分,江歌再次发信息询问,刘鑫回复称刚坐上地铁,11点13分,江歌发信息说:“我现在在车站,对方还跟着你嘛?”刘鑫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而此时距离江歌10:38分下车出站已经过去了35分钟。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另提到,2016年11月2日16时许,江歌返回公寓并将陈世峰劝离,随即江歌返回学校上课,刘鑫去往餐馆打工。陈世峰在途中继续跟踪刘鑫,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鑫到达打工的餐馆后,求助一名同事充当男友,再次向陈世峰坚决表示拒绝复合,陈世峰愤而离开,随后又向刘鑫发送多条纠缠信息,并两次声称“我会不顾一切”。期间,刘鑫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对此,刘鑫并未作出正面回应。

有关案发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书显示,案发之时,在面临陈世峰实施不法侵害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刘鑫先行一步进入公寓,并出于保障自身安全的考虑将房门关上并锁闭,致使江歌被阻挡在自己居所的门外,完全暴露在不法侵害之下,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之中,从而受到严重伤害失去生命,刘鑫显然没有尽到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刘鑫在上诉状中回应称,在察觉到门外异常后,便于2016年11月3日0:16许第一次报警。由于警察还没有到,在第一次报警后的6分钟,即0:22左右, 再次拨打110报警。向警方称“姐姐危险”,还要求警方叫救护车。从以上报警过程来看,自己尽到其能尽到的报警义务。

在2021年4月的庭审现场,江秋莲代理律师黄乐曾提出,刘鑫在第二次报警直至警察到来期间,始终没有开门,也未曾对江歌实施任何救助行为。

对此,刘鑫向荔枝新闻描述了当时的复杂心理:“除了害怕,基本都是胡思乱想。害怕三叔被日本变态抓去。同时自己也被反推回来的门给吓到了,害怕自己在家里会发生危险,我就坐在玄关等警察来,一动不敢动。也担心警察来了会追究我报假警的责任。因为我第二次报警在不知道外面的情况下谎称姐姐倒下了,如果警察来了发现三叔没有倒下也没有任何事情的话,我要怎样编理由来蒙混过去。”

上诉状同时列举了几种可能履行义务的情况,包括其一,打开房门拉回被害人江歌,同时将罪犯陈世峰拒之门外;其二,冲出去进行防卫、勇敢地和不法分子搏斗;其三,大声呼救;其四,报警及其他等。并表示前两点“明显是强人所难”,而大声呼救及报警已履行,“可见上诉人作为一个普通的女学生,当时应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判决争议3: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021年4月该案开庭审理

刘鑫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必要的共同原告,即江歌的父亲;同时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即罪犯陈世峰。

“这些问题早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已经做出决定了,刘鑫和律师不可能不知道。”江秋莲在接受荔枝新闻采访时谈到。

针对上诉状提出的法定程序异议,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满庆分析认为,江歌母亲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一审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本案属于侵权代为赔偿。江歌不幸遇难,其母作为法定亲属继承人,有权利对其侵害者(暂不论刑民问题)提出主张,至于上诉理由涉及的是否有必要让共同原告提出诉求,并不影响其母的独立诉讼地位,不影响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后作出的判决。

尚满庆介绍,《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回归本案,一审法院受到刑民法律关系及中日管辖限制,不可能在本案审理中去确定陈世峰的民事赔偿问题(刑事责任已由日本刑法处理)。本案一审判决并未区分刘鑫及陈世峰的民事责任过错程度,“我个人理解是认定为共同责任,当然也未剥夺刘鑫承担责任后,江母继续向陈世峰追偿的权利。”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明同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中,父母可列为共同原告,但如果只有父母一方起诉,法院在征求另一方意见的情况下,可以不将另一方作为案件当事人,本案最终以江母单独作为原告,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 。此外在侵权赔偿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侵权者,侵权者要承担按份或者连带责任,作为原告也可以只选择起诉部分侵权人。



来源:荔枝新闻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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