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广东韶关乐昌交警在省道S248线正升路段对一辆粤F牌小车进行检查,要求驾驶人鄢某祥出示相关证件。
鄢某祥一番磨蹭后,拿出了“驾驶证”和“警察证”,并声称“我是自己人”。
民警检查发现,其驾驶证系伪造,该车车牌同样系伪造,民警还在车上发现了伪造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和警用标识。
民警核查鄢某祥的身份,确认其并非人民警察。立即将鄢某祥及其小车、相关物品进行扣押并移交城北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鄢某祥因虚荣心作祟,购买伪造的人民警察证、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谁知,第一次遇到真警察就被识破,鄢某祥对其多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鄢某祥因涉嫌使用伪造的人民警察证、机动车驾驶证和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被依法行政拘留,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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