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的议案、说明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条例(草案)》规定,政务部门不得过度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企业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政务数据。
《条例(草案)》规定,政务部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用于政务活动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数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身有关规定。对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数字化治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将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检验检测、违法失信等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等商事服务中实施项目并联审批,推行非现场监管、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
安全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政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由政务部门负责管理,数据管理权不得向企业转移。企业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不得擅自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不得向境外提供数据。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设计的敏感个人信息等,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脱敏处理和加密保护。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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