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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西安雁南公园夜跑被铁链绊倒摔伤 园方:天桥跑步违反规定 不承担责任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发布时间:2021-11-19 06:05:06

“我妈开始还在责怪我跑步不看路,去现场后她什么都懂了。”陈先生说。

夜跑下桥时被桥口铁链绊倒摔晕

市民陈先生家住西安市西部大道附近,11月15日晚9时许,他独自前往雁南公园跑步锻炼。陈先生说,雁南公园很大,西沣三路南北都是园区,园内的观光桥横跨西沣三路南北,“我从路北上桥,旁边没有任何标识,从南口下桥时不料出口处挂了条铁链,被绊倒在地,当时我就摔晕过去了,直到10点多醒来,我恍恍惚惚给家人打电话,然后打车去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挂急诊。”

根据陈先生的母亲何女士的通话记录显示,11月15日晚10时16分,陈先生拨打了何女士电话,但未接通,随后何女士先后向陈先生拨打两次电话,未接通。晚10时17分,何女士第三次才打通了陈先生电话。何女士说:“他说他跑步摔伤了,有些严重,我让他赶紧去医院看看。”

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门诊病历显示,11月15日晚10时51分,陈先生初步诊断为“头面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脑震荡、部分齿脱落、部分齿牙折、上颌牙龈挫裂伤、下唇挫裂伤。”

11月1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见到了受伤的陈先生,他的左脸比右脸略肿,左脸颊有5处明显的擦伤已经结痂。接受采访时,陈先生说话非常吃力,口齿不清楚,他告诉记者,“没想到那里会挂铁链,现场完全看不清楚。”

通过陈先生妻子人李女士提供的受伤照片显示,事发后,陈先生的下巴、下嘴唇肿大明显,脸上还有很多未干的血迹,牙齿受损,牙龈也有一定程度的损伤。

“医生说,他3颗受伤的牙都保不住了。”李女士说,11月17日,她曾前往雁南公园事发地查看,发现在观光天桥南侧出口处有一根铁链,周围除了一则“禁止攀爬”的告示外,没有任何警示标语,“我认为他的摔伤,园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事人母亲:我开始觉得年轻人有点太计较,去现场后问题确实很大

李女士说,当天下午,她找到了雁南公园的曹姓负责人,对方称园方已经受理了这件事,但园方没有责任,铁链子是为了避免电动车进入,“我不能接受,铁链子附近没有任何警示,如今人受伤了,他们咋能没责任?”

何女士说,11月17日下午,儿媳妇去找园方工作人员协商时,她不是很赞同,“我觉得孩子摔伤,是因为他自己跑步时不注意,怨不得园方。”当天晚上,她前往了雁南公园陈先生摔伤的事发地,“晚上那个位置有阴影,走近都很难发现有铁链。”

通过何女士提供的视频、照片显示,走下观光天桥时,从远处完全无法判断出口处是否挂着铁链,且附近没有明显的提示。根据记者观察,因为夜间灯光昏暗、树木阴影等原因,拍摄距离铁链一两米时依然看不清挂在进出口处的铁链,只有在附近有车灯照射过来时,才能看到铁链微微反光。

11月18日中午,华商报记者与何女士、李女士来到位于西沣三路与沈家桥一路交叉口附近的事发地。观光天桥该进出口处挂着一条银色的铁链,在侧面的栏杆上贴着“禁止翻越,防止摔伤,后果自负”一张A4纸大小的告知,下方写着“雁南公园宣”。李女士说,“我11月17日来这里时,根本没有贴告示,而且这个告示很不明显,起不到提醒路人的作用。”

园方:天桥跑步违反公园规定 园方不承担责任

11月18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到雁南公园相关负责人曹先生。他说,位于西沣三路的观光天桥属于雁南公园管理,为了方便市民健身走路,园区在出口处挂上了铁链,避免电动车上天桥。据李女士反映,11月15日晚,陈先生在天桥跑步,因下天桥时没注意,就摔伤了。17日下午6时,李女士找他们时,他们已经下班了,“当时我说‘这个事我们知道了,感觉我们没有责任,等我们把监控调出来后,咱们再对一下这件事。’”

下午6时30分许,曹先生联系华商报记者,他说,今年5月前后,雁南公园广泛征求了群众意见,实施了“挂铁链放止电动车上天桥”便民举措。日常,雁南公园的广播也会播放“天桥禁止跑步”的提示。经园方调查,陈先生晚上10时在天桥上跑步,严重违反了雁南公园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他的受伤,园方不承担责任,“下午,李女士给我说已经报警,我们会全力配合警方调查,如果警方认定我们有责任,我们愿意承担,如果认定我们没责任,陈先生和李女士可以去法院起诉。”

律师:

因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张志娟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雁南公园实施“挂铁链防止电动车上天桥”的便民举措,就应保证天桥道路的通行安全,确保铁链处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识,提醒市民通过时注意安全。从该事件看,公园管理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先生跑步时不慎被铁链绊倒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陈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夜间跑步时也应谨慎注意安全,必要时可随身携带照明物品如手机等进行照明,尽到注意义务,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综合考虑本事件的起因、雁南公园在天桥上设置铁链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刘先生对自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园不仅有提醒告知义务,还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

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浒说,陈先生在公园跑步时因没有看到地面上的铁链而发生意外,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结果发生,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公园管理方应为本次侵权事件中的侵权人。

按照有关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次事故事发地点位于观光天桥南侧进出口,灯光昏暗等原因导致根本看不清进出口处的铁链,尽管公园方设置有广播提醒,履行了提醒告知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包括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提示注意,在看不清进出口处铁链的情况下,公园方并没有在存在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公园方可能未尽到一般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因为安全隐患的防止与注意义务,应在管理人与参与人之间进行分担,故陈先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参与人应对其参与场所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如公园方能够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没有明显瑕疵与安全隐患,且对隐蔽性危险进行了告知即可免责,反之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华商报记者 张鹏康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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