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老人住院期间通过病房窗户从四楼跳下身亡,死者亲属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索赔40余万元。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医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故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生命的逝去让人扼腕叹息,但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和证据支持。”
老人跳楼身亡,亲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陈某因患有肺结核入住南京某医院治疗,为其办好住院手续后,他的亲属聘请了一名护工照顾陈某后离开。入院5天后,陈某从医院四楼坠楼身亡。陈某住院病房是单人间,警方排除他杀,根据坠亡地点,他是从病房窗户中跳楼坠亡的。
派出所对陈某生前护工做询问笔录,该护工称陈某在跳楼前与平时一样,没有什么反常,与医院也不存在矛盾。护工表示,陈某住院时由其家人送到医院,此后没有家人再来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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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公共场所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这一问题,陈某亲属和院方各执一词,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陈某亲属称,陈某在事发时已76岁高龄且患有肺结核病,在其身体状况相对虚弱的情况下,仍能够爬上窗户并从窗户跳下,南京某医院应将传染病病房窗户全部封闭而未封闭,存在过错。
医院则辩称,窗户平时关闭是基于传染病防治的要求,但完全封闭不符合消防要求。患者借助凳子坠楼,是其主观的行为,并非医院安全保障不到位所致。
法院: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
对于双方各自不同的说法,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及事发前并无任何异常,医院亦有定期查房,经法院现场勘验,案涉病房窗台高度约120cm,窗户为侧向开启,开启度小于30cm,正常情况下不会因疏忽大意而从高楼坠落。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病房窗户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完全封闭不能打开。陈某死亡系其自身跳楼所致,与案涉病房窗户是否能够开启并无直接关联,作为医疗机构南京某医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陈某的死亡与医院管理职责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生命的逝去让人扼腕叹息,但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和证据支持。”承办法官表示,医院负有一定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应任意扩大。
编辑:王蜀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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