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作草案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做法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唐一军说。
据介绍,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决定选择6个经济体量大、市场主体数量多、改革基础条件好的城市,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围绕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创新和完善监管、优化涉企服务等10个领域推出101项改革举措。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试点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将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适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据悉,试点城市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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