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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2月1日起执行

来源:南海网 发布时间:2021-10-16 07:01:12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15日消息(记者 谭琦)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12月1日起,海南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

官网截图

据了解,该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中,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70元调整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3元调整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70元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4元调整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20元调整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全文如下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46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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