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10月9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北京知产法院发现,当前著作权合同纠纷突出体现在文化创意产业的新业态新领域,涉及广播影视、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媒体融合等多个领域。法官提醒,在委托创作合同中,验收标准的约定应当尽量具体化、可检验,避免使用“以委托人满意”“受托人修改直至委托人满意”等条款作为验收标准。
据北京知产法院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介绍,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是著作权审判中的常见案件类型,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在北京知产法院审理的著作权合同案件中,委托创作合同最为常见,另一类为影视制作类合同。
法官提醒,委托创作中,在原权利人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时,需要获得原权利人许可,为防止原权利人“一女二嫁”,可以约定相关权利保证条款,确保受托方取得合法授权。
对于影视制作类合同,法官提醒,影视剧制作通常周期较长,为保证顺利签约,合作各方可以先通过预约合同约定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并继续磋商,待条件成熟后再签署本约合同。此外,在制作影视制作类合同中,应当对剧本拍摄备案、取得公映许可的义务方和时间节点作出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开拍时间之前,义务方应当完成剧本的拍摄备案,迟延履行该项义务的构成违约。
对于影视剧制作中的投资风险,法官提醒,影视剧的拍摄及发行除需要充足资金外也依赖于演员、导演、制片人等多种因素,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参与合作拍摄影视剧时应当知晓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影视剧因故未拍摄完成、发行收益无法获得的情况,各合作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承担各自的亏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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