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国庆节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召开《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经2004年修正、2008年第一次修订,距今已十多年。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分为总则、前期物业服务管理、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部分共117条,重点对突出物业行业服务属性、加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明晰职责划分管理权限、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物业服务收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条例》回应了社会关切,对进一步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提升业主依法自治自管意识,增强物业企业服务能力,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表示:“物业是老百姓身边的事,关乎千家万户,此次《条例》的修订实施,是本着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创造高品质生活的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住宅小区日益增多,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偏低、发挥作用不充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方式方法需要与时俱进探索创新;疫情防控监管;物业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及其监管不规范、不到位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立法修法,在法律制度层面,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任勇表示:“物业服务管理作为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物业服务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住得放心、舒心、安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条例》要求,将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细化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并将结合其他省市的优秀经验,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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