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16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林小映 龙伟)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彭某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彭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2.5万元,由扣押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彭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彭某利用先后担任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东部大区经理、某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市场部副经理、某水泥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大区销售总监等国有出资企业领导职务的便利条件,在履行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过程中,为水泥代理商韩某、陈某、吴某、郑某等人介绍水泥工程项目、水泥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且为上述4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计112.5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和家庭花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领导职务的便利条件,在为他人介绍水泥工程项目、水泥销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1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彭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主动向办案人员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退缴全部受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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