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放开全省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取消参加社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限制。
在促进人口区域流动上,实施意见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
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消除流动障碍。常住非户籍人口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符合条件者,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持有常住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可参加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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