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天津将初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及其家属长期护理事务性和经济负担。
方案明确,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16%确定。
试点阶段,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单位缴费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从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中按月划出,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方案还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设起付标准。根据不同护理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其中,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护理床位接受规范的机构护理服务的,实行按日定额支付,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身体状况和需求,合理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护理服务。
接受定点护理机构规范的居家护理服务的,实行按月定额支付,按照每人每月210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5%。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选定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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