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限被告30日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等进行生态修复工程。逾期未完成,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6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
该案是贵州省首例涉喀斯特溶洞地质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3日,记者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采访。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法官介绍,2015年下半年,肖某开、肖某波商议通过返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以肖某波名义发展水产养殖和经营农家乐。二人通过选址,决定利用位于习水县习酒镇八一村关龙山岩壁处的观龙潭溶洞得天独厚的水源和避暑优势修建观龙潭山庄对外经营餐饮和售鱼。
肖某开和肖某波未取得任何建设审批手续,违法占用观龙潭溶洞及周边山林土地开始修建山庄。经国土、住建、水务等行政机关多次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可肖某开、肖某波仍执意建成山庄并营业至2019年初,给当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图为观龙潭溶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某开、肖某波实施环境侵权行为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表现为:一是压占山林土地,完全改变土地类型和土地用途;二是采取硬化、浇灌、碎石、构筑、添附等方式违法改造、无序开发观龙潭溶洞;三是在山庄建设、营业期间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直接向溶洞暗河排放造成水体阶段性污染等多个方面。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观龙潭溶洞内有大量蝙蝠聚居,肖某开、肖某波未经环评和采取防范措施,违法占洞经营,对消费者与蝙蝠发生误接触和引起病毒传播危害身体健康构成潜在风险。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某开、肖某波实施上述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限被告肖某开、肖某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等第三方机构着手实施观龙潭山庄及附属设备设施拆除和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工程。逾期未完成对外委托,则被告肖某开、肖某波应当立即向遵义市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预付生态环境修复费1606294.59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限被告肖某开、肖某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79613.8元;支付鉴定费128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次庭审合议庭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并通过到当地巡回审理、网络直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乡政府工作人员到庭观摩,充分实现庭审法律宣讲和教育警示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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