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有人突发疾病、遇到危险,许多人欲出手相助的同时也存在着现实的顾虑。为鼓励见危施救,13日记者获悉,在浙江金华,《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已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关于无偿施救方面的立法,其中明确规定,无偿施救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法为善意无偿施救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消除了施救人的顾虑。
近年来,随着金华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加,需要紧急救助的突发事件相应增多,特别是公共场所的应急救助需求显著上升。在政府救助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社会对民间无偿施救等公益力量有着迫切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应急专业人员和组织逐年增多。以金华市红十字会为例,该市持有红十字救护员证书132199人,参加过红十字应急救护普及培训的有997967人。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救助,有助于提高施救效率、减轻政府行政成本。
然而,由于无偿施救者的责任界限尚不明确,施救者与被救者之间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使不少愿意为社会提供无偿施救的志愿者或有施救能力的人心存顾虑。
记者了解到,《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的出台历时4年。2017年,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将《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列入立法计划,金华市红十字会成立了立法调研小组,制定了立法调研工作方案,明确了调研内容。此后草拟初稿、征求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
《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为方便公众理解和实施无偿施救行为,对无偿施救行为做出了界定。比如,无偿施救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自愿并具有利他的目的,且在客观上实施了紧急无偿救助行为;符合无偿施救标准的,受助人在事后对施救人表示感谢而自愿给予报酬的,仍应认定为是无偿施救行为。
例如医疗工作者、人民警察、武装警察、消防员等在履行职务行为之外,自愿提供紧急救助行为的;具有应急救护技能的人员,在各类应急救护站(点)及其它公共场所自愿实施的紧急救护行为;各类民间应急救援组织,在人员遇险等紧急状态下,自愿提供救援的都属于无偿施救行为。
除了明确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外,针对可能发生受助人诬陷施救人,施救人因缺乏证据无法自证清白的情况,《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指出,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同时鼓励相关知情人为无偿施救行为证明,规定“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同时为了不让施救人流血又流泪,要求政府设立无偿施救专项资金,用于无偿施救人和证人的奖励,以及对因无偿施救行为造成无偿施救人人身损害不能获得赔偿、补偿部分的补助。
《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实施的消息得到该市不少医护工作者、民间救援队、志愿者等群体的关注和支持。
陈献国是金华市中心医院心胸外科的主任医生,他说,一名医生穿上白大衣,任何时候任何地点的施救都是职责所在。就在上个月,他和同事在义诊现场碰到一名昏迷病人,大家二话没说投入抢救,救治成功后非常喜悦。但是,在《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实施前,医生还是有所顾虑。“《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的实施,我觉得核心是‘救助免责’,是一种善意立法,这种‘好人法’能让社会公德的底线水平上移,给市民有了敢扶敢救的勇气。”陈献国说。
在金华市蓝天救援队负责人刘杨看来,《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实施可以鼓励更的人参与救助,让救助者没有后顾之忧,“危难时刻有人挺身而出,是对生命的尊重,更符合金华这座有大爱的城市形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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